做法可以沿配电室内墙0.3~0.5m高设置一圈镀锌扁钢,过门处入地。该局部等电位要与配电室接地网至少两处连通。如果利用建筑基础地筋做接地装置,配电室的地网要与其连通。未见此说法:建筑地网最好和配电室地网相互独立。和配电室地网相互独立的应该是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
水电施工标准及规范 ,配电房内总等电位规范要求?
不需要总等电位连接,但为了安装、检修有移动用电设备的安全考虑,要设置局部等电位。
做法可以沿配电室内墙0.3~0.5m高设置一圈镀锌扁钢,过门处入地。该局部等电位要与配电室接地网至少两处连通。如果利用建筑基础地筋做接地装置,配电室的地网要与其连通。未见此说法:建筑地网最好和配电室地网相互**。和配电室地网相互**的应该是**避雷针的接地装置。
水电第三方检测有哪些标准?
检测标准主要有:
1、给、排水管及水嘴、阀门、卫生器具安装后要进行给水管道压力试验,试验参数标准根据给水管的材料而定;
2、建筑电气:配电箱、电线、灯具、插座及接地装置和避雷引下线安装连接好后进行室内配线绝缘电阻测试,重复接地测试、等电位连接检测和避雷接地测试。
临时用电变压器的使用规范?
1临时用电工程
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和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配电线路
(1)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2)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要求和末端电压偏移 5%的要求;
(3)电缆配线应采用有专用保护线的电缆;
(4)架空线路的导线截面一般场所不得小于100m㎡(钢线)或16 m㎡(铝线),跨越公路、河道和在电力线路挡距内不得小于16 m㎡(钢线)或25 m㎡铝线;
(5)配电线路至配电装置的电源进线必须做固定连接,严禁做活动连接;(6)配电线路的绝缘电阴值不得小于1000ΩW;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7)配电线路不得承受人为附加的非自然力。
3、施工现场采用配电线路架空敷设
(1)采用专用电线杆,电线杆应坚固和绝缘良好;
(2)线杆挡距不小于35m,挡距内无接头;
(3)线间距不小于0.3m;
(4)架空高度不小于距地面4m,距机动车道6m;距暂设工程顶端2.5m;距广播通讯线路1m;距0.4KV交叉电力线路1.2m;距10LV交叉电力线路2.5m;
(5)相序排列,用单横担架设时为L1、N、L2、L3、PE;当双横担架设时,上层横 为L1、L2、L3下层横担为L1、N、PE。
4、施工现场用电缆敷设
(1)电缆敷设采用直埋地或架空,严禁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小于0.6m,并须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构)筑物、道路及易受损伤场所时,须另加保护套瓷;
(3)架空敷设时应采用沿墙或电杆绝缘固定,电缆的最大弧垂处距地不得小于2.5m;
(4)电缆接头盒应设置于地面以上,并能防水、防尘、防腐和防机械损伤;
(5)在建工程内的临时电缆的敷设高度不得小于1.8m。
5、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负荷线
(1)应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2)电缆的防护性能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
(3)电缆芯线中有用作保护接零的黄/绿双色绝缘线;
(4)敷设应不受介质腐蚀和机械损伤;
(5)电缆无中间接头和扭结。
6、三相互线接零保护线要求
(1)保护线(PE线)的统一标志为黄/绿双色绝缘导线;
(2)PE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进处的零线(N线)上引出;
(3)PE线的截面应不小于所对应的工作零线截面,并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与电气设备相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的多股绝缘铜线。
7、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零要求
(1)应做保护接零的机械设备;
①电机、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②配电屏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③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
④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⑤电动设备传动装置的固定金属部件;
⑥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壳和敷线钢索;
⑦起重机轨道;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⑧电力线杆上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
⑨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等;
(2)可不做保护接零的情况:
①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以及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上,并能保证金属性连接的电器、仪表的金属外壳;
②安装在发电机同一固定支架上的用电设备的金属外;
(3)施工现场保护接零的连接规定:
①保护接零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并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
②自备发电机组电源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并与之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8、配电屏(盘、箱)和开关箱的设置与使用
(1)动配电和照明配电盘(箱)宜分开设置,如合置于一屏(盘、箱)中时,应分路设置;
(2)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应用铁质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并能防水、防尘;
(3)配电屏(盘、箱)和开关箱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含分路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电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
(4)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5)配电屏(盘、箱)和开关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其选择应符合国家GB6829的要求。
(6)配电屏(盘)和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乘积应小于20MA•S,并应装设电压表,电流表和电度表。
(7)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对一般场所,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对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时间小于0.1S;
(8)屏(盘)、箱应作名称、用途、分路标记,箱门配锁,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箱内不得直接按其他用电设备,不得放置杂物,更换熔体时,不得使用代用品;
(9)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并必须使用绝缘电工器材,维修时,维修点的前一级电源开关必须分闸断电,并悬挂醒目的停电标牌;
(10)配电屏(盘、箱)开关箱周围应有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并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有灌木杂草,液体浸溅,物体打击,强烈振动和热源烘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
(11)屏(盘)箱必须安装牢固,移动式配电(开关)箱必须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严禁置于地面。
9、配电室和控制室的基本要求及规定
(1)应靠近电源并设立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和无振动的地方;
(2)应自然通风,并有防雨雪、防动物进入措施;
(3)配电室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消防用品;
(4)配电室内必须保持规定的**作,维修通道光度,保持清洁,严禁设置杂物,门应外开,并配锁。
10、施工现场照明供电要求
(1)一般场所的照明电压为220V;
(2)地下室、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的场所,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的场所,照明电压不大于24V;
(4)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和灯电压不大于36V;
(5)照明变压器应为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6)正常环境下照明器选用开启型,潮湿环境下选用密闭防水型,易燃、易爆选用防爆型。
11、施工现场防雷接地要求
(1)配电室和总配电箱进、出线处应设阀型避雷器或将其架空,进、出线处绝缘子铁脚作防雷接地;
(2)防雷接地的电阻值不大于3Ω;
(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去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规定作保护接零或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采用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设备采用保护接地;
(4)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5)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6)保护零线的每一重复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塔吊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12、用电设备
(1)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用电设备在50KW以上时,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5台和50KW以下时,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用电防火措施。
1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要求
(1)符合用电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线部分保护接零规定;
(2)保护外壳完备;
(3)绝缘电组值不小于,异涉电动机的定子冷态2MΩ,定子热态0.5MΩ,转子冷态0.8 MΩ,转子热态0.15 MΩ;手持电动工具,Ⅰ类2 MΩ,Ⅱ类7 MΩ,Ⅲ类10 MΩ;
(4)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于2005年4月15日发布实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为中华****建设部于2005年4月15日发布的技术规范,**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代号;临时用电管理;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防雷;配电室及自备电源;配电线路;配电箱及开关箱;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机具;照明;基本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
用电安全检查法规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的;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七条 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用电检查员。
第十一条 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第十二条 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 5年以上者。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申请**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 ;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
第十三条 用电检查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已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0.4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干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十八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三、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检查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水电施工标准及规范 ,配电房内总等电位规范要求?
不需要总等电位连接,但为了安装、检修有移动用电设备的安全考虑,要设置局部等电位。
做法可以沿配电室内墙0.3~0.5m高设置一圈镀锌扁钢,过门处入地。该局部等电位要与配电室接地网至少两处连通。如果利用建筑基础地筋做接地装置,配电室的地网要与其连通。未见此说法:建筑地网最好和配电室地网相互**。和配电室地网相互**的应该是**避雷针的接地装置。
水电第三方检测有哪些标准?
检测标准主要有:
1、给、排水管及水嘴、阀门、卫生器具安装后要进行给水管道压力试验,试验参数标准根据给水管的材料而定;
2、建筑电气:配电箱、电线、灯具、插座及接地装置和避雷引下线安装连接好后进行室内配线绝缘电阻测试,重复接地测试、等电位连接检测和避雷接地测试。
临时用电变压器的使用规范?
1临时用电工程
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和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配电线路
(1)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2)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要求和末端电压偏移 5%的要求;
(3)电缆配线应采用有专用保护线的电缆;
(4)架空线路的导线截面一般场所不得小于100m㎡(钢线)或16 m㎡(铝线),跨越公路、河道和在电力线路挡距内不得小于16 m㎡(钢线)或25 m㎡铝线;
(5)配电线路至配电装置的电源进线必须做固定连接,严禁做活动连接;(6)配电线路的绝缘电阴值不得小于1000ΩW;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7)配电线路不得承受人为附加的非自然力。
3、施工现场采用配电线路架空敷设
(1)采用专用电线杆,电线杆应坚固和绝缘良好;
(2)线杆挡距不小于35m,挡距内无接头;
(3)线间距不小于0.3m;
(4)架空高度不小于距地面4m,距机动车道6m;距暂设工程顶端2.5m;距广播通讯线路1m;距0.4KV交叉电力线路1.2m;距10LV交叉电力线路2.5m;
(5)相序排列,用单横担架设时为L1、N、L2、L3、PE;当双横担架设时,上层横 为L1、L2、L3下层横担为L1、N、PE。
4、施工现场用电缆敷设
(1)电缆敷设采用直埋地或架空,严禁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小于0.6m,并须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构)筑物、道路及易受损伤场所时,须另加保护套瓷;
(3)架空敷设时应采用沿墙或电杆绝缘固定,电缆的最大弧垂处距地不得小于2.5m;
(4)电缆接头盒应设置于地面以上,并能防水、防尘、防腐和防机械损伤;
(5)在建工程内的临时电缆的敷设高度不得小于1.8m。
5、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负荷线
(1)应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2)电缆的防护性能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
(3)电缆芯线中有用作保护接零的黄/绿双色绝缘线;
(4)敷设应不受介质腐蚀和机械损伤;
(5)电缆无中间接头和扭结。
6、三相互线接零保护线要求
(1)保护线(PE线)的统一标志为黄/绿双色绝缘导线;
(2)PE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进处的零线(N线)上引出;
(3)PE线的截面应不小于所对应的工作零线截面,并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与电气设备相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的多股绝缘铜线。
7、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零要求
(1)应做保护接零的机械设备;
①电机、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②配电屏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③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
④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⑤电动设备传动装置的固定金属部件;
⑥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壳和敷线钢索;
⑦起重机轨道;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⑧电力线杆上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
⑨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等;
(2)可不做保护接零的情况:
①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以及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上,并能保证金属性连接的电器、仪表的金属外壳;
②安装在发电机同一固定支架上的用电设备的金属外;
(3)施工现场保护接零的连接规定:
①保护接零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并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
②自备发电机组电源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并与之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8、配电屏(盘、箱)和开关箱的设置与使用
(1)动配电和照明配电盘(箱)宜分开设置,如合置于一屏(盘、箱)中时,应分路设置;
(2)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应用铁质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并能防水、防尘;
(3)配电屏(盘、箱)和开关箱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含分路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电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
(4)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5)配电屏(盘、箱)和开关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其选择应符合国家GB6829的要求。
(6)配电屏(盘)和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乘积应小于20MA•S,并应装设电压表,电流表和电度表。
(7)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对一般场所,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对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时间小于0.1S;
(8)屏(盘)、箱应作名称、用途、分路标记,箱门配锁,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箱内不得直接按其他用电设备,不得放置杂物,更换熔体时,不得使用代用品;
(9)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并必须使用绝缘电工器材,维修时,维修点的前一级电源开关必须分闸断电,并悬挂醒目的停电标牌;
(10)配电屏(盘、箱)开关箱周围应有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并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有灌木杂草,液体浸溅,物体打击,强烈振动和热源烘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
(11)屏(盘)箱必须安装牢固,移动式配电(开关)箱必须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严禁置于地面。
9、配电室和控制室的基本要求及规定
(1)应靠近电源并设立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和无振动的地方;
(2)应自然通风,并有防雨雪、防动物进入措施;
(3)配电室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消防用品;
(4)配电室内必须保持规定的**作,维修通道光度,保持清洁,严禁设置杂物,门应外开,并配锁。
10、施工现场照明供电要求
(1)一般场所的照明电压为220V;
(2)地下室、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的场所,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的场所,照明电压不大于24V;
(4)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和灯电压不大于36V;
(5)照明变压器应为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6)正常环境下照明器选用开启型,潮湿环境下选用密闭防水型,易燃、易爆选用防爆型。
11、施工现场防雷接地要求
(1)配电室和总配电箱进、出线处应设阀型避雷器或将其架空,进、出线处绝缘子铁脚作防雷接地;
(2)防雷接地的电阻值不大于3Ω;
(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去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规定作保护接零或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采用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设备采用保护接地;
(4)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5)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6)保护零线的每一重复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塔吊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12、用电设备
(1)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用电设备在50KW以上时,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5台和50KW以下时,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用电防火措施。
1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要求
(1)符合用电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线部分保护接零规定;
(2)保护外壳完备;
(3)绝缘电组值不小于,异涉电动机的定子冷态2MΩ,定子热态0.5MΩ,转子冷态0.8 MΩ,转子热态0.15 MΩ;手持电动工具,Ⅰ类2 MΩ,Ⅱ类7 MΩ,Ⅲ类10 MΩ;
(4)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于2005年4月15日发布实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为中华****建设部于2005年4月15日发布的技术规范,**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代号;临时用电管理;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防雷;配电室及自备电源;配电线路;配电箱及开关箱;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机具;照明;基本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
用电安全检查法规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的;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七条 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用电检查员。
第十一条 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第十二条 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 5年以上者。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申请**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 ;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
第十三条 用电检查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已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0.4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干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十八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三、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检查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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